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賃居宣導】校內宣導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非自然死亡資訊

{{ $t('FEZ001') }} 教官室

{{ $t('FEZ002') }} 教官室|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4424日北市地權字第 11401175052號函辦理。

二、有關「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 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節,以保障賃居生租屋權益減少交易糾紛。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4424日函令辦理,提醒同學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應確認屋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如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情事,以保障自身租屋權益並避免糾紛。

詳見附件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29|

{{ $t('FEZ005') }}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