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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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4年4月24日北市地權字第 11401175052號函辦理。
二、有關「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 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節,以保障賃居生租屋權益減少交易糾紛。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4年4月24日函令辦理,提醒同學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應確認屋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如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情事,以保障自身租屋權益並避免糾紛。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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