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輔導組
{{ $t('FEZ002') }} 輔導室|
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1條規定:「(第1 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 項)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 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歷來基本工資數 額由勞動部依前開程序擬訂並公告。
二、最低工資法業於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12981號令制定公布,行政院另於112年12月29日以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21047340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 行。該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4條: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 資。
(二)第1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 日起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三)第18條: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 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三、勞動部依最低工資法之規定,業於113年9月19日以勞動條2 字第1130148668號公告,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 (以下同)2萬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0元,並 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四、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 下簡稱建教專法)第22條規定:「(第1項)建教合作機構 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 活津貼明細表。(第2項)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 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 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 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五、綜上,自114年1月1日起,建教專法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之規定,應適用最低工資法之規定。實習式及其他模 式建教生之生活津貼,每月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金 額;以時薪計給者,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
六、為免外界誤解,致影響建教生權益,請學校轉知建教合作 機構據以辦理建教生生活津貼之規定,並加強向建教生及 其家長充分說明與宣導。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14|
{{ $t('FEZ005') }}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