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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藝術比賽】113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 $t('FEZ001') }} 活動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一)比賽資格

1、臺北市立案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不含 特殊學校):符合各比賽類別及組別之參賽資格者, 均得報名參加初賽,不得越區報名。

2、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據「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規 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均得 報名參加初賽。

3、特殊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依 照各比賽類別及組別,逕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 賽。

(二)比賽組別

1、高中職組: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及高級職業學校 (含完全中學高中部、進修學校),或五專一、二、 三年級,或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

2、國中組: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 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補校。

3、國小組: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

(三)報名日期:113年9月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月16日 (星期一)下午11時59分止,並同時關閉登記報名系 統。

(四)報名方式:

1、一律採網路登記報名,未上網報名者不得參賽。

2、請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上網報名時請逐欄、逐項填寫,報名表經校內核章後,將核章報名表及報名 清冊上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 至承辦學校)。

(五)報名資料

1、登記報名應上傳資料:

(1)報名表一式1份(需經學校核章)。

(2)報名清冊1份(由報名清單、劇本授權書及切結書3 個檔案組成,請依序合併為1份檔案上傳)。

2、劇本、語譯及大綱上傳:請於113年11月11日(星期 一)上午9時至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將劇 本、語譯(非國、臺語之劇本須翻譯為白話文)及大 綱合併為1份電子檔,於網路報名系統上傳。

(六)比賽日期、地點及報到注意事項

1、日期:113年12月4日(星期三)起。

2、地點: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3、報到時應繳交資料:

(1)參賽者與候補者個人照片(以近期六個月內為原 則)。

(2)蓋用學校印信之參賽者名冊。

(3)劇本、語譯及大綱書面一式8份及電子檔(光碟)1 份。

(七)領隊會議時間訂於113年11月5日(星期二)辦理,相關 資訊將另函通知,本局同意核予參與人員公假(派代)。

三、本次競賽相關訊息請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查詢及下載,並請貴校將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址連結公告於校網,善盡訊息公告周知之責任。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違反舞臺比賽區域範圍之扣分事項:

1、參賽學生演出時超出各類組舞臺比賽區域,扣總平均 分數0.5分。

2、舞臺比賽區域尺寸有調整需求,未依規定於報名截止 前提出申請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二)明定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舞 臺比賽區域,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 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三)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 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 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

(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 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 單位得予以驅離:

1、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2、攜帶寵物。

3、演出中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

4、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五)明定為鼓勵創意,比賽劇本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

1、若有挪用、改編,需於提交之劇本封面註明出處(就 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 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或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檢附佐證資料)。其他參賽團隊如有前述疑義,應 於比賽後3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具名送本委員會 提 出申訴(未檢具佐證資料並具名者不予受理),並 交付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被申訴團隊應於 通 知申覆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

(1)逾期未提出申覆者視同放棄提出申覆資料,並依評 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

(2)經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判定,未於劇本封 面註明出處或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且確為抄襲他 人創作者,被申訴團隊之劇本評分以零分計算;倘 經判定無抄襲疑義則維持原評分。

2、參賽團隊應於決賽報到時提交劇本切結書,倘有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者,需自負法律責 任。

3、參賽團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等第、追回獎狀 及獎盃或獎牌:

(1)參賽劇本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涉 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再次以 相同劇本報名參賽者。

二、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 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 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三、旨揭要點可逕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網站最新消息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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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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