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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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8928號函、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5條:
均符合下列條件之科目,始得採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
1. 課程類別相同:依據總綱課程規劃,分為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及選修。
2. 教學科目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科目名稱」相同者。
另,自然科學領域加深加廣選修課程,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為科目名稱,若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始得平均計算其學年學業成績。
若該科目符合上述規定要件,經學年成績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1位)及格,則可取得該科目之上、下學期學分。
若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且符合補考基準,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學生應參與補考,該科目學期成績會擇優登錄(原始分數、補考分數)。
建議若符合參與補考資格,應積極準備並參與,有助於未來大學升學成績單之呈現(例如:大學申請入學,會需要繳交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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