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非學申請】台北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 $t('FEZ001') }} 註冊組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補充規定。

二、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 敘明。

三、本市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均採線上申請,請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至113年4月30日(星期 二)期間,於本市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請點我),進行註冊申請及資料上傳。

四、依本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簡述如下(詳見申請資料):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申請案可分與學校合作、不與學校合作

(二)擬與學校合作者,申請人除完成線上申請外,請提前與 校方了解合作模式,最遲應於113年5月1日(星期三)前 請將紙本申請表件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 (含電子檔),繳交至學校承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各校應於截止日 前至本市審議系統檢視學生申請狀況,並提醒戶籍地非 本市者,請向戶籍所在地所屬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學校受理在校生合作案申請,請於113年5月1日(星期 三)至5月9日(星期四)由校長召開會議,邀請申請人 出席、共同修訂計畫,並於5月10日(星期五)將學校會 議紀錄、簽到表、核章後合作計畫,合併為1個PDF檔 案,上傳至審議系統「校內審查紀錄」項目,核章後的 合作計畫檔案請提供給申請人補件上傳,俾利後續審議作業。

(四)學校受理高一新生或非本市審議的實驗教育學生(戶籍 在他縣市)合作案申請,待學生實驗教育計畫審核通過 後,請學校將合作計畫於113年9月11日(星期三)前函 報本局申請許可,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 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五、本局訂於113年5、6月召開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倘申請案進入複決審,將請申請人、學生及合作學校依電子信件通知的會議時程出席。 

六、本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請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 官方網站(最新消息)下載使 用。

七、有關高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申請諮詢請洽本市實驗教育創 新發展中心高中承辦人,電話:02-2562-6550~2轉12(顧教師)或轉16(黃教師)。

八、檢附113-1高中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1 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4-01|

{{ $t('FEZ005') }}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