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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約僱甄選】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第2次約僱書記(職務代理人)徵選

{{ $t('FEZ002') }} 人事室|

【約僱甄選】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第2次約僱書記(職務代理人)徵選

一、月酬薪資:約僱3等220薪點(月酬薪資每月新臺幣28,534元) 

二、需求人員:1人(公告截止113年2月23日)

三、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四、工作項目:

(一)學校財產物品登帳、盤點、報廢。

(二)零用金保管及支付及憑證處理。

(三)班級公物清點及盤點及。

(四)交通費請領調查及核發。

(五)辦公用品管理、領用、發放。

(六)校內同仁(含外租)停車管理。

(七)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五、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文件影本:1.約僱書記甄選報名表。2.約僱書記甄選個人簡歷表。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最高學歷影本。5.經歷相關證件(或證照)影本。以上資料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並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書記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電話、手機,於公告截止日前掛號(以郵戳為憑)逕寄「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人事室李先生收(11080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4號),洽詢電話:(02)27272983分機910。

(二)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錄取正取1名並增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3個月。

(三)僱用期間自113年3月1日(或通知報到之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僱用期限屆滿即予解職,不得有任何異議。

(四)本職缺為現職人員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需要,雇用期間若被代理人提前申請復職,則契約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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