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衛生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1條、第12條條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11月15日北市衛健字第1123155896號函辦理。
二、檢送衛生福利部「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 法」發布令、修正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11-23|
{{ $t('FEZ005') }}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