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平法第2條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定義: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 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 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行為人?
1.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2.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不要貶抑異性與隨意講黃色笑話,並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3.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的自主權,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當他人表達覺得不舒服時,要立刻停止自己的行為。
4.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通報管道:
2.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電話:(02)2361-5295。
3.衛生福利部113保護專線。
4.校安電話:2727-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