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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高一】姊妹市青年大使交流互訪活動(請於3/10提出申請)

{{ $t('FEZ001') }} 活動組

{{ $t('FEZ002') }} 學務處|

姊妹市青年大使交流互訪活動,有意申請者請於3/10(五)前準備好相關資料向訓育組提出申請

 

一、報名資格: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含國立)一年級學生

二、交流日期

  1. 鳳凰城青年大使暫訂6月17日至7月8日來華訪問;本市青年大使赴鳳凰城訪問之日期為7月8日至31日。
  2. 里加及華沙青年大使暫定6月29日至7月16日來華訪 問;本市青年大使赴里加及華沙之交流日期為7月20日 至8月6日。但為配合班機日期可能會有1或2天的彈性調整,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3. 因美國青年大使係6月中旬來臺,與學校上課及期末考 撞期,請學校事先妥適處理學生請假及課務成績等問題。

三、交流費用

  1. 鳳凰城、里加市及華沙市青年大使在臺期間之食宿、 交通及參觀聯誼活動等接待相關支出,均由本市青年大使之家庭負責及安排,本市青年大使在該國訪問期間之食宿、交通及參觀活動等接待相關支出則由對方家庭負責。
  2. 由市議會支付本市青年大使赴互訪城市之經濟艙來回機票,機票交付後,青年大使即應依票證時間搭乘, 否則如衍生相關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四、交流名額

  1. 鳳凰城3名,里加市1名,華沙市2名,共計甄選正取6 名,備取2名,每校以不超過2名為原則。
  2. 如國外姊妹市無法選出足額青年大使,與該市交流之 青年大使名額亦相對減少。如有增加,則依備取順序 遞補為正取。
  3. 如國外青年大使臨時取消來臺,已錄取本市青年大使 之學生可保留資格至次年。

五、報名學生注意事項

  1. 須檢具青年大使申請表、青年大使行為守則單及家長同意書等正本,無家長簽名同意者,視同無效。
  2. 須先徵得家長同意,並請其事先了解本活動性質及責任,不得臨時退出,以免造成接待上之困擾,損及本 市形象,且須負賠償責任。
  3. 有以下情形者,請勿報名,如經發現,資格取消,並須賠償市議會相關支出。
  • 非本國國民、有雙重國籍或他國永久居留權者。
  • 6歲以後曾在國外居住超過1年者。
  • 國、高中時期已參加過或現已錄取公辦之類似國外 交流活動者(如外交部之外交小尖兵等)。
  • 本活動舉行期間,同時報名參加其他營隊或活動 者。如該營隊或活動容許來華之姊妹市青年大使參加,且活動期間不超過5日,並事先報經市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相關義務

青年大使於回國後一個月內,須提出500字以上書面心得報 告及登機證。

報告格式公布在市議會網站,以電子檔案方 式傳回市議會,內容可針對活動內容、接待及作客、國外風土人情、所見所聞內容之心得感想、本活動缺失及建議等盡情發揮,

報告送交市議會審閱後,始由市議會發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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