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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函轉「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 $t('FEZ002') }} 教官室|

依據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 條及第14條規定,供學生承租及經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若違反者,管理權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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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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