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註冊組
{{ $t('FEZ002') }} 教務處|
一、申請對象:本辦法限定申請人為台北市公立高中學校一、二年級學生。申請人需為家境清寒且品學優秀學生,並符合下列規定門檻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
(一)每學期智育成績排名列於該班前三分之一。
(二)德育評量「優良」以上。
二、申請所需文件: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詳附件)。
(二)112學年度上學期之成績單影本並由學校蓋印證明,其內容需註明班上名次。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附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正本,得以導師出具證明替代之。
(五)是否有其他公費待遇及其他獎(助)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以供本社審議委員會審酌。
(六)「自傳及期許」文章一篇,以600字為限,需闡明學業完成後「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回饋社會理念。
亖、辦理期間:對清寒學生之獎學金申請公告日期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並於民國113年3月8日截止申請,轉由本基金審議委員會遴選之。入選名單將於申請截止二十天後公告,隨即以書面個別通知。
四、入選學生之義務:
(一)入選學生每學期可獲得本基金提供連續六個月每月新台幣三千元整之獎學金,以使受獎學生無經濟困擾可專心於學業上。
(二)入選學生應邀參加本社所舉辦之活動,由本社酌發車馬費。
(三)入選學生本學期智育及德育成績如能符合前述第三條之標準及本條四、五、六款之規定,下學期得以繼續申請本獎學金並優先錄取。
(四)入選學生需於學期結束後將個人目前學習狀況及學期總成績單做成報告(內容長短不拘),經各校教務處或各校輔導單位確認內容屬實後,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發至本社,以使本社可確定入選學生勤奮向學之狀況。另此報告將作為下學期獎學金發放審核之依據,敬請準時繳交。
(五)入選學生需同意每學期參加由本社舉辦之「講座」活動以及由本社主辦或協辦之「社區服務」活動義工,以具體展現「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精神。
(六)凡參與本社所舉辦或協辦之活動,本社將於學期結束後頒發證書以資證明。
(七)若入選學生無法履行上述義務,本社可終止對該學生獎學金之發放及取消其下一學期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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