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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輔導室公告訊息

【法令釋疑】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

{{ $t('FEZ001') }} 特教組

{{ $t('FEZ002') }} 輔導室|

主旨:函轉法務部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 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 性等相關疑義函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11月12日北市社障字第1140152946號 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5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411號函 暨法務部114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1403511470號書函辦 理。 

二、法務部前揭114年9月25日書函,摘述如下:

 (一)行政程序之開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情形者 外,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行政程序之進行, 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所主導,是否進行程序 與如何進行程序,行政機關均得依職權予以決定,並依 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 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課予行政機 關應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義務。

(二)倘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因 行政程序之進行,係採職權進行主義,權責機關如為符 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定,認為具體個案情形有 先行審酌其合理調整請求之必要,自得依職權調整行政 程序之進行。至於是否於合理調整需求之協商過程,暫 停行政程序,仍應由行政機關視行政程序之態樣及相關 法規等,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函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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