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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學務處公告訊息

【競賽計畫】「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計畫」申請案

{{ $t('FEZ001') }} 活動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一、辦理依據: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參賽時為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者及共同創作者倘以公司、企業或產學合作單位名義參賽,或同時具有教師身分(含專、兼任教師)者,均不符申請資格及獎勵補助範圍。
(二)受理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期間,依本要點規定獲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獎勵金申請;115年8月1日以後獲獎者,請於116年度申請。
三、申請作業:
(一)為因應環保,全面改為線上申請作業。
1.申請者至官方網站申請帳號密碼,登錄並完成相關填寫作業,送出資料後下載PDF檔,備妥所需檢附資料並親筆簽名。
2.上開完成簽名之資料以PDF檔格式(勿超過25MB)寄至學校專責單位。

(二)送件截止日:115年7月31日23:59前,逾期恕不受理。

四、審核作業:
(一)審核時程:原則於115年10月15日前召開評選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二)審核原則:
1.一稿多投者擇優領取獎勵金。(如跨學年度而獲得更優獎項者,可申請「獎金差額」)
2.申請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詳文件檢查表)。
3.若為共同創作之獲獎作品,須取得其他組員同意始得以個人身份申請獎勵金,申請以一次為限。

4.共同創作者如非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如老師、企業等),
或獲獎證明之獲獎者與非在學學生共同具名者,不得申請。
*獲獎作品創作者為團體之申請案,建議指定之申請者應以能優先配合本計畫連絡及履行義務等事宜者為佳。
5.同一作品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曾於本部「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中獲獎者,由審查會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獎勵基準額度限制。
(三)獎項或申請者資格具有爭議,以「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計畫」指導委員決議為準。
(四)審核結果另函知學校,由學校轉知獲獎者辦理請領獎勵金及履行義務等相關事宜。
五、學生義務:
獲獎勵金之學生,應於115 年12 月15 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得不核給獎勵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本人分享)。

 

請符合資格的同學於7/17前完成上述文件填寫,並繳交至訓育組,由訓育組辦理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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