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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學務處公告訊息

檢送農業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等公告資料

{{ $t('FEZ001') }} 衛生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檢送農業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及「適 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 5點等公告資料各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35條規定及本府交下農業 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1月6日林保字第1121632158號 函辦理。

二、查本案業經農業部修正公告將陸域溪流細鯽、陳氏鰍鮀、中間鰍鮀等3種淡水魚類、明仁枝牙鰕虎(帝王枝牙鰕虎) 等11種其他稀有河海洄游鰕虎科魚種納入野生動物保育名 錄。

三、鑒於農業部於112年10月25日發布新聞稿(附件6)週知國 民或飼主,爰轉請依圖鑑(附件7)所示,檢視所屬場、 館、院、所、中心等單位或機構現有生態池或觀賞魚缸所飼魚種,如飼有上開魚種,務必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3 項規定,報本處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

(二)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三)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四)於登記期限內,如不擬續養或無意願登記備查,請與本 處聯繫勿任意棄養;併請副本各團體協助週知或轉知所 屬知悉並依限申請登記,俾免遭裁罰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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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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