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衛生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業訂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辦理。
二、修正之「菸害防制法」(如附件1),分為3個階段施行,茲說明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
(三)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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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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